命理中,干支五行的生克关系,是推算命运的核心与关键,具体表现为合、冲、刑、克、破、害、墓、绝、值等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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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干支之间的生克形式,有时不仅仅是单独的某种生克表现,也可能同时具有两种、或者两种以上的作用关系,下面,就给大家介绍一下,贪合忘克、贪合忘生的条件与含义。 

1、贪合忘克 
 
贪合忘克,一般是指干支之间,因为有合的关系,而出现的“牵绊”之象。 
 
就像现实生活中,人与人之间,因为有了感情,或者得到某种利益,而产生的不作为行为。例如,因私而忘公,因情废义,玩物丧志、懈怠懒惰等等。 
 
同时,贪合忘克,也是救应的另一种说法,比如,乙与庚相合,救应了甲木,庚金贪合忘克,不伤害甲木。 
 
丁与壬相合,救应了丙火,壬水贪合忘克,忘记克丙火了;己与甲合,救应了戊土,甲木贪合忘克,不去克戊土了。 
 
辛与丙合,救应了庚金,丙火贪合忘克,不去克庚金了;癸与戊合,救应了壬水,戊土贪合忘克,不去克壬水了。 
 
因此,可以得出结论:相合关系优先于相克,所以就有了贪合忘克之说。其具体吉凶性质,大体还是要根据命局、大运的喜忌来决定。


2、贪合忘生 
 
贪合忘生与贪合忘克的实质是一样的。比如子与丑合,若子被丑合住或正化则子不克巳、不冲午,如果子水力量太大,丑土合不住,子水同样克巳冲午。 
 
所以这不是忘不忘克的问题,而是能不能克的问题。我们不能一味地认为,干或支相合后就失去生克的功能了。 
 
比如,辰酉合,不能说辰贪合酉而不克水,酉贪合辰而不克木;如果合而不化,双方都不能被合住,则辰仍克水,酉仍克木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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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辰与旺水相遇而合水局,就破坏了辰酉之合,这时的辰就与水同党了。合化后,仍然按所化出之行论生克。 
 
比如:原局有巳,月令为酉,年柱有卯,这种合,反而是巳被酉牵制,巳火成了酉的助力,变成了贪合忠克之象。 
 
同理,原局有巳,大运见酉,酉则成了巳的依附对象,不会出现酉贪合忘克卯寅之象,反而是忠克之象。 
 
总之,对贪合忘克,贪合忘生的理解,需要结合命局、岁运整体组特点,“难”就难在可能变为“能”,也可能变为“不”。 
 
关键是,要把握住相合双方生克的分量和阴阳的合力,不要被”贪”什么,“忘”什么的字眼所迷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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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天干五行“贪合忘克”、“贪合忘生”的条件 
 
相合两干与合化之五行相同者称为主合之干,与合化之五行不相同者为被合之干。两干合化成功后,主合之干仍可以原五行论生克,被合化之干不与其他干发生生克关系,这种情况称为“贪合忘生”“贪合忘克”。 
 
两干合化成功后,主合之干不克被合之干,也称为“贪合忘生”“贪合忘克”。比如:甲己合化土,乙庚合化金,戊癸合化土之类,木的五行改变,木不克土,木也不生火,水不生木也不克火了。 
 
凡相合两干均不为两干之原五行时;如丙辛合化水,丁壬合化木、戊癸合化火之类;因为,他们之间皆是,阴阳作合,因有情而受到牵制,合化之五行合化后主克之干不克被合之干,这也称“贪合忘生”“贪合忘克”。 
 
两干均为被合之干,合化成功后天干无合化的同一五行之干透出时,除主克之干不克被克之干外,相合两干均不与其他干发生生克关系。 
 
在这种情况下,同样称为“贪合忘生”“贪合忘克”。这又为牵制。这种情况下,原则上是两者皆弱,而且两者皆毫无本气根。 
 
比如,丙辛合化水,丁壬合化木、戊癸合化火,但命局、岁运天干无合化的同一五行透出时,除按合而不化论外,在一定条件下,可按被生之五行论。 
 
上述分析表明,只有两个天干论合化,或者论牵制的情况下,才有失去正克能力的条件,同时,还得分清主合与被合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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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地址:什么时候“贪”和“忘”,贪合忘克或贪合忘生的条件发布于2024-01-22 20:07:43